Legality and Reasonabl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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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壟斷的法理—如何達致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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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壟斷是中國內地的一種公權力,指政府和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特殊商品與服務的專營、專賣、行業壟斷或地區壟斷等。然而,對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在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行政壟斷卻又有不可忽視的合理存在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了排除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的規範問題,學界普遍認為行政壟斷是一種法律絕對禁止的壟斷行為,然而因着其合理性,導致中國行政壟斷在立法、執法和司法方面形成治理困境,所以如何協調行政壟斷合法性與合理性之間的關係,是當前中國行政壟斷法律治理極待解決的首要問題。

本書作者按照行政壟斷對內地社會經濟的影響,從實證法角度研究中國行政壟斷的情況,並援引歐美等地的個案,分析並提出行政壟斷如何達致合法合理的建議,為中國當下行政壟斷的困境找出解決方法。
ISBN
978-962-937-414-3
Pub. Date
May 19, 2019
Weight
0.4kg
Paperback
204 pages
Dimension
162 x 228 mm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一)選題背景
經濟學理論認為,壟斷是一種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狀態或行為,體現為某一市場主體對資源、產品或技術等市場要素的排他性控制。[1]壟斷有多種成因,有的是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的結果,有的是依賴資源的天賦特性,有的是依靠某種強制性力量支持。[2]在支持壟斷的強制性力量中,行政權力較為普遍。除此以外還有國家的立法權力甚至是某些非制度化的欺行霸市或強買強賣勢力並最終依靠行政權力實施的壟斷。這種壟斷是公權力壟斷或與行政權力因素相關的壟斷,本書稱之為行政壟斷。[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為《反壟斷法》)並沒有接受上述結論,也沒有使用行政壟斷這個概念。[4]《反壟斷法》只是專設一章,對六類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如果以此規範作為依據,那麼行政壟斷只能解釋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也是內地多數學者堅持的觀點。[5]
《反壟斷法》及其他現行治理模式對行政壟斷的治理並不成功,其原因主要係行政模式主導的失敗。[6]一方面,《反壟斷法》只模糊規定了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且該法第51條只設定了責令改正、給予處分的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只是濫用行政權力機關的上級機關,反壟斷執法機構只有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行政壟斷的司法審查尚處起步階段,且方向不甚明確。《反壟斷法》的整體治理思路仍是圍繞行政中心設置,問題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反壟斷法》沒有涉及行政壟斷的另外一種類型,即特定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能夠產生較好社會經濟影響的壟斷,即合理的行政壟斷。
中國行政壟斷從產生到最終確立並常態化經歷了較為漫長的過程,其中原因特殊,表現亦較為複雜。[7]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此種壟斷應當有兩種類型,即嚴格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形成的壟斷和違法行使行政權力或者濫用行政權力形成的壟斷。毫無疑問,治理行政壟斷的重要任務之一是禁止行政濫權行為,但這並不完整。[8]全面建立行政壟斷的法律治理體系,應當同時包括特定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及其治理問題,且治理行政壟斷需要以現有實證研究為基礎,尊重經濟與法治要求。以上是本書研究重點。
(二)選題意義
行政壟斷有其自身的形成過程和演進規律。從社會經濟影響的角度觀察,行政壟斷同時具有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從實證法的角度觀察,行政壟斷具有公權力屬性,既有合法的行政壟斷,也有違法的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合理性評價不簡單地等同於合法性評價。既存在合理不合法的行政壟斷,也存在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壟斷。這一認識,有助於從一個全新角度去認識和解剖行政壟斷,也是本書的理論意義之所在。

第一章   行政壟斷的再認識

第二章   中國行政壟斷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中國行政壟斷的治理困境與解決路徑

第四章   合理行政壟斷的設定:堅持立法保留原則

第五章   不合理行政壟斷的控制:強化司法審查

結語

張國鋒,安徽亳州人,法學博士。現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國家三級高級法官,曾任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安徽省省直機關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並曾榮獲第六屆「安徽省十大傑出青年衛士」稱號。

1988年至1992年,張國鋒本科就讀於國家「211」工程重點高校安徽大學,主修法學專業。1998至2001年,在安徽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史專業研究生,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12年至2017年,參加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城市大學聯合舉辦的法學博士項目,獲得香港城市大學法學博士學位。重點研究法律史、行政審判、知識產權審判、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方面。